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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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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2620000MB0X68929J3620254011001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气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6771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街道永吉路1号玉门市气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67680

办理条件

暂无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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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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