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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未按照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拒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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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89106084620231121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市场监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9816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清泉路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317室
投诉电话 0937-3339806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未按照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拒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处罚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未按照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拒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营业执照 原件 1份 无样表、无空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二)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三)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四)未按照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五)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六)拒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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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