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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89106084620231120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市场监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9816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清泉路1号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317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39806 0937 -3212345 |
对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或者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处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是 | 无样表、无空表 |
不收费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或者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
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