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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013921183Y462010800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7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F001、F00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一、申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四、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
五、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六、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认可。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个体、私营业主的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规定的其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 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2、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3、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4、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5、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出具的资格证明。第六条 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第七条 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第十条: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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