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013921183Y4621032003000T0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7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F001、F00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已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2)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3)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已受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4)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之日起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州)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问题名称:我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该怎么备案? 答:《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