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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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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079E4620248001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委宣传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投诉电话 0937-3338642

办理条件

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等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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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