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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dc8ae5496de34ee59a551a108ae65ce4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261224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消防大队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现场检查合格。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场所平面图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消防安全制度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