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62041500100001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859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广场路10号矿业权管理股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缴款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矿业权出让合同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收费项: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2017年4月13日印发))第二条第(一)款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35号 2017年7月1日印发) 全文;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8〕112号 2018年9月5日印发)全文。
出让收益缴纳的方式和期限:第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取消了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矿业权出让收益都要以货币资金方式缴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20%。具体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油气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上述有关政策,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统一标准。第三、探矿权转让的,未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采矿权转让的,采矿权人需要缴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第四、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