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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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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13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2883 0937-3212345-805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四楼405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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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发现社会人员发起募捐应向哪里咨询是否合法?答: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咨询电话:0937-333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