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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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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33167U4000164071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6654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广场南路10自然资源局草原监理站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临时征用(收)、使用草原5公顷及其以下,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草原审核审批材料 复印件 5份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

收费标准:

收费项:

1、草原植被恢复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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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应该在哪一级审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