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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00016407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6654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广场南路10自然资源局草原监理站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临时征用(收)、使用草原5公顷及其以下,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草原审核审批材料 | 复印件 | 5份 | 是 | 无 |
收费依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
收费标准:
收费项:
1、草原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null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应该在哪一级审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