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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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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33167U4620615004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8599
办理地点 玉门市新市区广场路10号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明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 号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 号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 号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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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需具备什么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