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00011500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2.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1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用地标准;
3.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政府会议纪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入园批复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勘测定界报告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项目初设或项目备案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需提..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多久?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