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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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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33167U4000715006000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8591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广场路10号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原件 1份
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原件 1份
评审备案申请 原件 1份
评审意见书及其附件 原件 1份
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原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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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