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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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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683704P4000120205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转8119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D004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输入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原件 A4 1份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整
输入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条件 原件 A4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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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准备向外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输入地动物准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