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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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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10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2883 0937-3212345-805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四楼405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正副本 复印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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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处罚机构是哪里?答: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