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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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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17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2884 0937-3212345-805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四楼401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投诉电话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处罚决定书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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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