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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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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18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2883 0937-3212345-805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四楼405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告知书 原件 1份 暂无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件 1份 暂无
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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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给予什么处罚?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