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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00072200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无不良信用记录。 2.已被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满二年(含)以上,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省直单位项目可按要求直接申报传承人); 3.熟练掌握其项目技能15年以上,在该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4.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流布地区; 5.积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认真履行项目传承、传习和传播义务,在该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能够自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培养后继人才;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各市州传承人认定推荐报告 |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 3 A4份 | 是 | 无 |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 原件 | 3份 | 是 | 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并向地市印发文件,同时官网公布。可由各地市文旅局提供电子表格或官网自行下载填写。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问:什么条件才能符合申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