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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情况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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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33167U4621015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天1.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60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0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情况的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备案林木采伐情况说明 原件 A4一份
林木权属证明 原件 A4一份
申报单位证明 原件 A4一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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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提供的材料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