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次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次
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62011506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9 8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协议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草原植被保护措施及恢复方案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收费项:
1、草原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三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第四十一条: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前用地单位应当按所占面积和期限及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8 号)第十二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哪个部门审批? 答:《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三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