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000115016002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9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339596 |
(一)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2.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国土资发〔2012〕64号“二”)
3.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八)”)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十一”、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六))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市(县、区)局初审责任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到期前多少天需要办理延续登记?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