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000115016003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9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四个月的,同时提交延续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土资发〔2011〕14号“三(二十七)”)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国土资发〔2011〕14号“三(二十二)”,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3.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投产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国土资发〔2011〕14号“三(二十二)”)
4.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
5.受让人为外商的,须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六))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无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矿权变更登记?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