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620115061000T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9 8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A01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创业项目、勘察项目、大中型矿山、复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其他工矿、仓储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
2.申请人为玉门市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或林业企事业(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
3.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可容缺) | 复印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无 | |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 | 原件 | A4六份 | 是 | 复印件或原件6份 |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原件或复印件6份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珍贵稀有树木及其林地不得征占用。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有何规定?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