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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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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351L4620309235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590734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清泉东路6号交警大队办案部门
投诉电话 0937-5907345

办理条件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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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