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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示范合作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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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683704P4620720012000T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62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D003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市县示范合作社申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银行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原件和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合作社所在地县乡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供销单位出具的合作社在当地影响大、示范.. 原件和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本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复印件 A4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酒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运行满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特色种养业和农机服务业可适当放宽),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 3.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2.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规范上墙,并认真执行。 (三)服务成效显著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本地区域产业、生态和经济发展。 2.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统一销售农产品率超过60%。 3.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农户50户以上(农机业15户以上),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开展“农社对接”等,在城镇、社区建有直销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4.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 (四)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开展基地认定、产品认证,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财务管理规范 1.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3.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4.获得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 5.经营状况良好,履行国家税法义务,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六)经济实力较强 1.入社成员原则上均应出资; 2.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3.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4.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影响大。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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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要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根据《酒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二章 标准。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运行满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特色种养业和农机服务业可适当放宽),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 3.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2.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规范上墙,并认真执行。 (三)服务成效显著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本地区域产业、生态和经济发展。 2.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统一销售农产品率超过60%。 3.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农户50户以上(农机业15户以上),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开展“农社对接”等,在城镇、社区建有直销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4.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 (四)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开展基地认定、产品认证,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财务管理规范 1.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3.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4.获得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 5.经营状况良好,履行国家税法义务,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六)经济实力较强 1.入社成员原则上均应出资; 2.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3.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4.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影响大。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