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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72020395754620125059000T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50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提交资料完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协议或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
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意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