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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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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33167U40001150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天4.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60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1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临时用地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申报表、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地貌恢复协议 原件 A4一份
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意见 原件 A4一份
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A4一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还须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原件 A4一份
用地申请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A4一份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收费项:

1、复垦保证金(地貌恢复保证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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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