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94891R4622030430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2.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区c001-c017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
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提交申请后,直接从电子税务局或窗口打印即可。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由纳税人自行准备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由纳税人自行准备 |
不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