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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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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94891R4000730010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天1.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暂无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区c001-c017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办理条件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发票专用章印模 原件 A4一份 申请人自备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原件 A4一份 申请人自备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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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2.发票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