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94891R4002030013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1.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区c001-c017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