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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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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94891R4001030048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天1.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暂无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区c001-c017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办理条件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A4二份 申请人自备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税务局报备,省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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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