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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621015007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40;下午14:30-17:4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1.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0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的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若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3.《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备案
什么时候备案? 答:《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