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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62011506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12345-8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协议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草原植被保护措施及恢复方案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可容缺)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收费依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
收费标准:
序号 草地类型 收费标准 (元/亩) 1 暖性稀树灌草丛 2700 2 暖性灌草丛 2300 3 暖性草丛 2200 4 温性草甸草原 2100 5 温性草原 2100 6 温性荒漠化草原 1900 7 温性草原化荒漠 1900 8 温性荒漠 1800 9 高寒荒漠 1700 10 高寒草原 2100 11 低平地草甸 2200 12 高寒草甸 2400 13 高寒灌丛草甸 2700 14 沼泽化草原 2900 备注: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
收费项:
1、草原植被恢复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有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自2003年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征得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哪个部门核准? 答:《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五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征得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