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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QT00033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A01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申请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认定意见书。对应当给予补偿的,报 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补偿费标准是多少? 答:《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 依法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二)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 (四)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 (五)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六)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 (七)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 (八)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