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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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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TE620981013921490B4620116040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生态环境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102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4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 原件、电子档 A4二份 材料齐全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原件、电子档 A4二份 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进行编制。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原件、电子档 A4六份 按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空白文档格式填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正)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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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