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TE6221004384507943362201700200Y06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酒泉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酒泉住房公积金玉门分中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转 8026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5、G006、G00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个人账户设立是指单位为其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业务行为。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为职工设立账户需要哪些手续? 答:(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及电子版; (2)设立账户职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