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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TE6221004384507943362201700300Y04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酒泉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2.0小时 |
实施机构 | 酒泉住房公积金玉门分中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转 8026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5、G006、G00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一)提取时限:应自住房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申请,至贷款本息结清截止,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申请人、配偶及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否 | 暂无 | |
借款合同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未婚的,填写未婚声明与承诺。 | |
贷款余额证明和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 | 原件 | 1份 | 是 | 仅限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供 | |
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
不收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提取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在政务网中可查询到的不需要提供,查询信息不匹配或无法查验的提供);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原件,应同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5.加盖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的贷款余额证明和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