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TE62210043845079433622017003004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 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4.0小时 |
实施机构 | 酒泉住房公积金玉门分中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转 8026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5、G006、G00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情形。
提取时限:自可申请提取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生效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6.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提取个人承诺及授权书 | 原件 | 1份 | 否 | 无 | |
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否 | 无 | |
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提取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有什么要求?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应大于所购住房交易总价或建造、翻建、大修总费用。其中: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本人、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