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351L462020900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2.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82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2、H00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二代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不收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
问:驾驶人不在场处罚吗?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问:接受处理的方法是什么? 1、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缴纳滞纳金的,因此要尽快把罚单处理了。 2、到交警部门后,把“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罚款数额,是否扣分(违法停车不扣分),然后受理罚款申请,然后会给你交费名称,接着去银行交费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