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620115055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4.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12345-806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9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339596 |
(一)申请人为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申请属于部职权范围;(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2.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二十九条);
3.属于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4.申请材料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2〕77号相关规定要求;
5.与压覆登记相关的其它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申请 | 原件 | A4二份 | 是 | 申请中需说明拟建设工程范围拐点坐标、规划基本情况、申请中附2000坐标、西安(80)3度带坐标及经纬度坐标;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由相关审批机关出具的立项批复或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 复印件 | A4二份 | 是 | 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哪些项目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