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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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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351L4000163009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8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9/H010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一)港澳居民申请定居条件:

1.内地居民的港澳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来内地家庭团聚的;

2.未满18周岁,在港澳地区无依靠,需要投靠在内地定居的父母的;

3.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其在内地定居且在内地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来

照料的;

4.60周岁以上在港澳地区无子女,需要投靠在内地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5.原内地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未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返回内地定居的;

6.情况特殊需要来内地定居的。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者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书面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健康证明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免冠近照两张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 原件 1份
同意申请人回内地定居的书面意见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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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港澳台定居证明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答:不可以。须本人到公 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