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在线申办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平均得分:5.0分(总分5分)

  • 窗口申请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

  • 网上申请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

  • 网上申请

    承诺件

  • 基本信息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 收费情况
  • 设定依据
  • 查看评价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21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2892 0937-3212345-805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三楼303区划地名股
投诉电话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界桩损坏登记表 原件 A4 1份 界桩照片 申请人自己填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查看评价

常见问题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者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确因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或者水利防洪工程等基本建设需要挪动界线标志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的同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