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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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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TE6221004384507943362201700800Y03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酒泉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酒泉住房公积金玉门分中心
行使层级 市级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 转 8026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5、G006、G007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一) 抵押物变更:1.原以其他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现调换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 
2.原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以及被征收或征用的;
3.抵押物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 联保转抵押担保变更:在贷款偿还期间,联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时,可以申请变更担保方式,即以住房抵押置换原保证担保,但不允许替换联保人。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抵押物变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不动产抵押合同 原件 1份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1份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协议 原件 1份
身份证 原件 1份 借款人和存续抵押人的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申请审批表 原件 1份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份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7.7“担保变更” 7.7.1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7.7.2申请担保变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新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 2.新的抵押物权属明晰且无限制条件、权属纠纷。 3.新的抵押物未被列入城市征收以及旧城改造规划。 4.新的抵押物价值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抵押率)。 5.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6、新的抵押物购置时申请人未婚,变更抵押时申请人已婚的,新增申请人配偶为共同抵押人。 7、新的抵押物符合办理不动产抵押他项权条件。 经审核同意的,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变更协议》;变更事项应于新的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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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进行抵押物变更? 答:(一)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抵押物: 1.原以其他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现调换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 2.原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以及被征收或征用的; 3.抵押物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借款人申请抵押物变更的,变更后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的抵押物权属明晰且无限制条件、权属纠纷; 2.新的抵押物未被列入城市征收以及旧城改造规划; 3.新的抵押物价值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4.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经审核同意的,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变更协议》;变更事项应于新的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