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335Y4000723010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卫健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06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含助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取得最高级别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A4 一份 | 是 | 填写真实 | |
学历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A4 一份 | 是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A4 一份 | 是 | 暂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A4 一份 | 是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 原件 | 小2寸(3.3*4.8cm ) 一份 | 是 | 近期照片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在哪办?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3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