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351L4XK00031000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8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7/H008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场馆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报告 | 原件 | 1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原件 | 1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 原件 | 1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 | 原件 | 1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办理规定?答: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