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538K462018000200Y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5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表 | 原件 | 3份A4份 | 是 | 无 | |
建设单体一览表 | 原件 | 1份A4份 | 是 | 无 | |
民用建筑全套图纸 | 原件 | 1份A4份 | 是 | 无 |
收费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易地建设审批据依: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确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项目建议书审批据依: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据依:实施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哪些工程需要缴纳人防费?答:易地建设审批据依: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确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项目建议书审批据依: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据依:实施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