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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079E4620248006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委宣传部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870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投诉电话 | 0937-3338642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