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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079E4620248011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委宣传部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870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投诉电话 | 0937-3338642 |
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