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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94891R4000430083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1.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001-C01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
(1)非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
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无纸化管理的企业不核对上述项,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
名后的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信息齐全、有效。
(3)经核对无误的,税务人员出具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人员;
核对有误的,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
的原因。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不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